平南讯 1月3日上午,被告人廖某在珠江水域平南段放流一批成鱼和幼鱼,一起因电鱼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平南县人民法院、检察院以及渔政等部门的监督下得到依法履行。
2023年6月,被告人廖某在明知是禁渔期和大湟江支流大山河是禁渔区的情况下,仍使用电鱼的方式在该区域捕鱼,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从现场缴获电鱼设备及电得的渔获物1.82千克。经查,廖某于同年3月至案发期间,在平南县大鹏镇河道(禁渔区内)以相同方式非法捕捞20多次,并将渔获物卖给酒楼及农庄,非法获利8394元。
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向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,追缴违法所得8394元。同时,判决廖某在珠江流域平南段放流2.275千克的成鱼和6028尾幼鱼以修复被其破坏的受损水体。
据了解,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,破坏水域生态环境,对鱼类和其它水生物危害极大。我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,一经发现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禁捕期间,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,禁止使用电、毒、炸等禁用方法捕捞。
在此提醒广大市民,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,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、渔业资源的责任义务,共同守护绿水青山,造福子孙后代。